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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19
設立庇護城
( 民 35:9-28 書 20:1-9 )
「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2 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 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4 「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5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 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7 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8 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9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着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12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13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14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有關證人的條例
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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