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 下一章 [ 條列 | 表格 | 整段 ] 著作權聲明 使用授權書PDF版 使用授權書Word版
申命記
21
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 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有關女戰俘的案件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有關長子的繼承權
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有關逆子的處置
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其他的條例
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上一章 下一章 [ 條列 | 表格 | 整段 ] 重新查詢
經文由台灣聖經公會提供,
不超過500節經文的使用權無須預先獲得批准,但請註明版權所屬。檢索技術與程式由
CBOL計畫提供,網站與資料庫資源由
信望愛資訊中心提供。
Fonts(Version 2024) by Open Han, Copyright (c) 2016 by UBS Open Han Bible Project. ; © 2003-2014 SIL International, all rights reserved. Provided by SIL's Non-Roman Script Initiative.
漢字字型2024版由聯合聖經公會Open Han Bible Project提供,羅馬字字型由SIL International免費授權提供,謹此致謝。使用者需遵守著作權聲明以免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