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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5 「假使兩個以色列人到法庭上解決糾紛,其中一人被判無罪,另一人有罪,
2 要是有罪的那人該受鞭刑,審判官要命令他伏在地上受刑。鞭打的次數看犯罪的輕重而定;
3 頂多打四十下,不得超過,若超過此數便是公開侮辱他。
4 「牛正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
5 「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先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
6 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
7 如果死者的兄弟不肯娶她,她要到城門口見本城的長老,告訴他們:『先夫的兄弟不肯盡兄弟的義務,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
8 長老們就必須召見那人,跟他商議。如果那兄弟仍然堅持不娶她,
9 她要在長老們面前走上去,脫下那兄弟的一隻鞋子,吐口水在他臉上,宣佈說:『不肯替兄弟立嗣的人該受這種侮辱。』
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家要叫做『被脫鞋之家』。」
其他條例
11 「如果兩個人打架,其中一人的妻子為要幫助丈夫,去抓另一人的生殖器,
12 就要砍斷她的手,不可寬待她。
13 「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法碼;
14 不可用大小不一的兩樣量器。
15 要誠實,用準確的法碼和量器,好使你們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享長壽。
16 上主─你們的上帝厭惡欺詐的人。」
消滅亞瑪力人的命令
17 「要記住,你們出埃及時,在旅途上,亞瑪力人怎樣對待你們。
18 他們不怕上帝,趁你們疲乏無力的時候,從後面襲擊,把落在後面的人都殺了。
19 因此,當上主─你們的上帝把土地賜給你們、使你們不受外敵困擾的時候,你們要消滅所有的亞瑪力人,使人不再記起他們。這事你們不可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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