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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4
離婚再婚的條例
「若有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 「……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或譯「……後發現有些事使他不喜歡她」。),寫了休書給她,叫她離開;
2 假使這女子離開後再跟別人結婚,
3 而第二個丈夫也不喜歡她,寫休書給她,叫她離開;或者,這個丈夫死了;
4 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她的前夫不得再跟她結婚。因為對她的前夫來說,她已經被玷污了。要是前夫再跟她結婚,便冒犯了上主。你們切不可在上主─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犯了他所厭惡的罪。」
其他條例
5 「剛結婚的人不必服兵役,也不必叫他擔任公職;要讓他有一年的假期,留在家裏,使妻子快樂( 「使妻子快樂」或譯「與妻子同享閨房之樂」。)。
6 「不可拿債務人的磨石作抵押,因為這等於剝奪了他的生計。
7 「誰綁架以色列同胞,強迫他作奴隸,或把他販賣為奴,誰就必須處死。你們要從你們中間除掉這種惡事。
8 「如果你們患了傳染性的皮膚病,必須照利未祭司吩咐你們的去做;你們要照我給他們的指示,切實遵行。
9 要記住,你們離開埃及後,上主─你們的上帝在旅途中怎樣待美莉安。
10 「你們無論借甚麼給人,不可進他的家拿他要給你們作抵押的衣服;
11 要在外面等,由他親自把抵押品拿出來交給你們。
12 如果他是窮人,你們不可把抵押品留到第二天;
13 要在當天太陽下山時還給他,使他可以用那衣服當被蓋。這樣,他會感激你們;上主─你們的上帝也會悅納你們。
14 「困苦貧窮的雇工,無論是以色列同胞或住在你們當中的外僑,你們都不可剝削他。
15 要在太陽下山以前付給他當天的工資,因為他需要錢;他靠工資維持生活。如果你們不付給他,他向上主控訴,你們就有罪了。
16 「父母不該因兒女所犯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該因父母所犯的罪被處死。各人只擔當自己所犯的罪。
17 「不可剝奪外僑或孤兒的權利;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
18 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上主─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
19 「你們收割而忘記帶回家的穀物,不可轉回去拿;要留在田裏,讓外僑、孤兒,和寡婦拾取。這樣,上主─你們的上帝會事事賜福給你們。
20 你們摘橄欖,摘了一次以後,不可再去摘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孤兒,和寡婦。
21 你們摘葡萄,摘了一次以後,不可再去摘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外僑、孤兒,和寡婦。
22 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所以我命令你們遵行這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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