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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法律或信心
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誰又迷惑了你們呢?耶穌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事,你們眼前不是有一幅清楚的圖畫嗎?
3:2 你們只要告訴我一件事:你們受了上帝的靈是靠遵行法律,還是藉著聽信福音呢?
3:3 你們怎麼會那樣無知呢?你們是從接受上帝的靈開始的,現在竟要靠自己的能力去完成嗎?
3:4 你們以往一切的經驗是徒然的嗎?絕對不是!
3:5 上帝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當中行各樣神蹟,是因為你們遵行法律,還是因為你們聽信福音呢?
3:6 正如聖經提到亞伯拉罕的時候說:「他信上帝,因他的信,上帝認他為義人。」
3:7 所以,你們知道,有了信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真子孫。
3:8 聖經預先看到,上帝要使外邦人因信而跟他有合宜的關係,所以早已把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說:「萬民都要藉著你蒙上帝賜福!」
3:9 亞伯拉罕信了,因而蒙福;這樣,一切信了的人也要跟他一同蒙福。
3:10 以遵守法律為憑藉的人都是活在詛咒之下。因為聖經上說:「凡不事事遵守法律書上一切規條的人都要受上帝詛咒。」
3:11 可見沒有人能靠遵守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因為聖經上說:「因信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將得生命( 「因信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將得生命」或譯「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將因信而得生命」。)。」
3:12 但是,法律並不是以信為憑藉的,而是像聖經所說:「那遵守法律的人將因法律而存活。」
3:13 基督已經為我們承擔詛咒,藉此救贖我們脫離了法律的詛咒;因為聖經上說:「凡被掛在木頭上的人都受上帝詛咒。」
3:14 基督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使外邦人藉著基督耶穌獲得上帝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澤;這樣,我們能藉著信而領受上帝所應許的聖靈。
法律和應許
3:15 弟兄姊妹們,讓我從日常生活中舉一個例子:當兩個人同意某一件事,並且簽訂了契約,沒有人能有所增減。
3:16 同樣,上帝已經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立了應許。聖經並不是用「向子子孫孫」,指多數的人,而是用「向你的子孫」,指一個人,就是基督。
3:17 我的意思是:上帝立了約,並答應持守這約。那在四百三十年後才出現的法律不能夠破壞這約,以致取消了上帝的應許。
3:18 如果上帝賜產業是根據法律,那就不是靠應許了;然而,上帝賜產業給亞伯拉罕是靠應許的。
3:19 那麼,法律的目的是甚麼呢?法律是為了指出甚麼是過犯而設的,直到那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子孫來臨才結束。法律是由天使藉著一位中間人頒佈的。
3:20 可是,屬於單方的事就無需中間人,而上帝是單方的( 「而上帝是單方的」原文是「上帝卻是一位」。)。
法律的目的
3:21 這樣說來,法律跟上帝的應許相抵觸嗎?絕對不是!如果法律的頒佈能夠給人帶來生命,人就可以靠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
3:22 然而,聖經說,全世界都處在罪的權勢下,為要以信耶穌基督作為領受上帝應許的根據;這應許是賜給所有信的人的。
3:23 但是,「信」的時代沒有來臨以前,法律看守著我們,像看守囚犯一樣,直到「信」被顯示出來。
3:24 這樣,法律成為我們的監護人,指引我們歸向基督( 「指引我們歸向基督」或譯「直到基督來了」。),目的是要使我們因「信」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
3:25 既然現在是「信」的時代,法律就不再監護我們了。
3:26 你們大家都藉著「信」跟基督耶穌合而為一,成為上帝的兒女。
3:27 你們受洗跟基督合而為一,正像穿上基督,有他的生命。
3:28 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在基督耶穌的生命裏,你們都成為一體了。
3:29 如果你們是屬基督的,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代,會承受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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